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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章程

广州市天河区同仁实验学校

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同仁实验学校。

    学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东路12号。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民办学历教育,全日制,九年一贯制。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第四条学校宗旨:以“为外来流动人口子弟提供优质学位”为办学宗旨。以“依法治校,诚信立校,质量兴校”为办学原则。

    △校训:诚信尚美,厚德自强

    △校风:文明、团结、勤奋、创新

    △教风:爱生、乐教、严谨、活泼

    △学校的办学目标:为学生的幸福人生奠基,为教师的终身发展铺路。

    △学校的育人目标:培养追求进步、追求卓越、追求梦想的阳光少年。

    △校歌:走进同仁,走进春天

    △校徽:

 

    第五条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学校由理事会出资3万元举办,占出资的100%。

    第七条学校的办学范围:九年一贯制。

    办学规模:48个教学班。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八条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天河区教育局。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天河区民政局。

    第三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由8名理事组成。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理(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学生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条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一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三条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四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五条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六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八条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条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条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校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九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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